發布時間: 2019-03-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標師注冊管理,規范招標師執業行為,提高招標采購質量與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法[2007]63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視同具有招標師職業資格,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申請注冊執業。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國招標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和繼續教育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師資格注冊的初步審查,并對招標師執業活動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招標師自律管理,協助政府做好招標師注冊審核和繼續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招標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招標師名義從事招標采購業務工作。
第七條 招標師應當在一個招標項目單位或者具有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單位注冊執業,從事與該單位資質許可范圍和本人注冊的招標采購專業范圍相適應的招標采購執業活動。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招標師注冊電子網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注冊平臺)。
招標師注冊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批準統一在注冊平臺上進行。
第九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注冊平臺,向其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條 初始注冊者,應自取得《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影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聘用單位提供的用工證明影印件等資料。
超過2年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相應時間內,與招標師申報的招標采購專業范圍相對應的業績證明或者最近一個周期繼續教育達到考核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并將初審意見通過注冊平臺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作出準予注冊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統一的電子《注冊證》和執業印章標準圖樣,并在注冊平臺上公布。